資料編號A_0001_0001_0002_423
資料名稱藏匿叛亂犯施明德案昨宣判 高俊明許晴富各判七年徒刑 林文珍五年、吳文、張溫鷹、林樹枝各二年 趙振貳、黃昭輝、施瑞雲、許江金櫻判刑二年緩刑三年
資料發生時間1980.6.6
關鍵字美麗島事件;高雄事件;軍事審判;施明德;藏匿叛徒;高俊明;許晴富;許江金櫻;吳文
資料取得地點台灣台北
資料取得過程洪貴叁律師事務所提供
資料建置時間2010.6.3
備註聯合報
論文引用格式〈藏匿叛亂犯施明德案昨宣判 高俊明許晴富各判七年徒刑 林文珍五年、吳文、張溫鷹、林樹枝各二年 趙振貳、黃昭輝、施瑞雲、許江金櫻判刑二年緩刑三年〉,[A_0001_0001_0002_423],收錄於臺灣法實證研究資料庫,法律文件資料庫。
複製論文引用格式
描述藏匿叛亂犯施明德案,判決理由書全文。高俊明與許晴富因共同藏匿叛徒,處有期徒刑七年,褫奪公權五年,財產全部沒收;林文珍處有期徒刑五年,褫奪公權三年,財產全部沒收;吳文連續共同藏匿叛徒,處有期徒刑二年,褫奪公權二年;張溫鷹幫助藏匿,處有期徒刑二年,褫奪公權二年,作案用整容器具廿一件沒收。林樹枝、黃昭輝、趙振貳、施瑞雲、許江金櫻等明知匪諜而不密告檢舉,各處有期徒刑二年,除林樹枝因前案減刑在犯不得緩刑外,其餘四人緩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