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編號 | A_0001_0001_0002_423 |
資料名稱 | 藏匿叛亂犯施明德案昨宣判 高俊明許晴富各判七年徒刑 林文珍五年、吳文、張溫鷹、林樹枝各二年 趙振貳、黃昭輝、施瑞雲、許江金櫻判刑二年緩刑三年 |
資料發生時間 | 1980.6.6 |
關鍵字 | 美麗島事件;高雄事件;軍事審判;施明德;藏匿叛徒;高俊明;許晴富;許江金櫻;吳文 |
資料取得地點 | 台灣台北 |
資料取得過程 | 洪貴叁律師事務所提供 |
資料建置時間 | 2010.6.3 |
備註 | 聯合報 |
論文引用格式 | 〈藏匿叛亂犯施明德案昨宣判 高俊明許晴富各判七年徒刑 林文珍五年、吳文、張溫鷹、林樹枝各二年 趙振貳、黃昭輝、施瑞雲、許江金櫻判刑二年緩刑三年〉,[A_0001_0001_0002_423],收錄於臺灣法實證研究資料庫,法律文件資料庫。 |
描述 | 藏匿叛亂犯施明德案,判決理由書全文。高俊明與許晴富因共同藏匿叛徒,處有期徒刑七年,褫奪公權五年,財產全部沒收;林文珍處有期徒刑五年,褫奪公權三年,財產全部沒收;吳文連續共同藏匿叛徒,處有期徒刑二年,褫奪公權二年;張溫鷹幫助藏匿,處有期徒刑二年,褫奪公權二年,作案用整容器具廿一件沒收。林樹枝、黃昭輝、趙振貳、施瑞雲、許江金櫻等明知匪諜而不密告檢舉,各處有期徒刑二年,除林樹枝因前案減刑在犯不得緩刑外,其餘四人緩刑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