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編號A_0001_0004_0002_0003
資料名稱吳志光之預告自首聲明書
資料發生時間2009.07.07
關鍵字集會遊行法;言論自由;野草莓學運;舉牌;自首;首謀
資料取得地點台北
資料取得過程郭怡青律師提供
資料建置時間2009.07.07
備註集會遊行法§29: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仍繼續舉行經制止而不遵從,首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論文引用格式〈吳志光之預告自首聲明書〉,[A_0001_0004_0002_0003],收錄於臺灣法實證研究資料庫,法律文件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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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針對野草莓學運修改集會遊行法之訴求,為抗議檢方擴張首謀定義入人於罪,發起自首連署行動,以自首為「首謀」但否認構成犯罪方式,抗議檢警對集會遊行自由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