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編號 | A_0001_0004_0003_0005 |
資料名稱 | 台灣高等法院101年上易字第2號刑事判決 |
資料發生時間 | 2012.02.23 |
關鍵字 | 集會遊行法;言論自由;野草莓學運;命令解散;首謀;授權明確性原則 |
資料取得地點 | 台北 |
資料取得過程 | 郭怡青律師提供 |
備註 | 集會遊行法§3:本法所稱主管機關,係指集會、遊行所在地之警察分局。 集會、遊行所在地跨越二個以上警察分局之轄區者,其主管機關為直轄市、縣 (市) 警察局。 集會遊行法§29: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仍繼續舉行經制止而不遵從,首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論文引用格式 | 〈台灣高等法院101年上易字第2號刑事判決〉,[A_0001_0004_0003_0005],收錄於臺灣法實證研究資料庫,法律文件資料庫。 |
描述 | 法院認為,集會遊行法根據釋字445號解釋為合憲;唯現場指揮官之命令解散處分,未獲主管機關授權,且未有足夠證據認定被告為首謀,因此駁回檢察官之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