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編號A_0001_0004_0003_0005
資料名稱台灣高等法院101年上易字第2號刑事判決
資料發生時間2012.02.23
關鍵字集會遊行法;言論自由;野草莓學運;命令解散;首謀;授權明確性原則
資料取得地點台北
資料取得過程郭怡青律師提供
備註集會遊行法§3:本法所稱主管機關,係指集會、遊行所在地之警察分局。 集會、遊行所在地跨越二個以上警察分局之轄區者,其主管機關為直轄市、縣 (市) 警察局。 集會遊行法§29: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仍繼續舉行經制止而不遵從,首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論文引用格式〈台灣高等法院101年上易字第2號刑事判決〉,[A_0001_0004_0003_0005],收錄於臺灣法實證研究資料庫,法律文件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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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法院認為,集會遊行法根據釋字445號解釋為合憲;唯現場指揮官之命令解散處分,未獲主管機關授權,且未有足夠證據認定被告為首謀,因此駁回檢察官之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