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編號A_0002_0001_0001
資料名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8號刑事判決
資料發生時間2007.9.27
關鍵字新移民女性;家暴殺夫;正當防衛;義憤殺人;心神喪失精神耗弱;家庭暴力防治法
資料取得地點台北
資料取得過程計畫助理收集
論文引用格式〈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8號刑事判決〉,[A_0002_0001_0001],收錄於臺灣法實證研究資料庫,法律文件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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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趙岩冰出生於中國大陸地區,因嚮往台灣地區之生活,且為尋求女兒在美求學費用之負擔,遂與台灣男子結婚,並於92年9月27日申請來台居住。然二人婚後因成長背景、政治意識、工作與家庭生活等經常發生爭執,其夫常以不堪字眼辱罵趙岩冰並毆打之。93年至95年間,趙岩冰兩度向台北地院聲請核發保護令獲准,其夫並因傷害罪行遭台北地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前述期間內,趙岩冰因罹患子宮頸癌與家庭壓力之故,經診斷患有重度憂鬱症。 95年2月1日,趙岩冰因病痛難忍,前往其夫住處,請求其夫送其就診,並要求提供醫療費用,其夫即持菜刀威脅將殺害趙岩冰,趙岩冰基於自我防衛之意圖,以榔頭敲擊其夫之頭部,榔頭木柄脫落後,因恐其夫反擊,遂奪其夫手中之菜刀刺擊其夫之面部與頸部,致其夫當場死亡。趙岩冰之律師主張趙岩冰係出於義憤而殺人、並符合正當防衛之要件,且於行為時處於精神耗弱之情況。台北地院認為,趙岩冰並非基於道義之理由而生憤慨之心殺人,故不成立義憤殺人罪。至於正當防衛,台北地院以趙岩冰有「受虐婦女症候群」症狀,指出婚姻暴力之侵害係一長期持續之攻擊,而認趙岩冰於行為當時係處於現在不法侵害之下並有防衛意思,惟其防衛手段過當。精神耗弱方面,台北地院以醫師鑑定之結果為據,認趙岩冰於行為當時並無精神耗弱之情狀。衡諸趙岩冰係自首投案,且平日品行良好,人性尊嚴受被害人嚴重侵犯,處有期徒刑三年,並依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減刑二分之一為一年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