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編號A_0002_0001_0002
資料名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上字第920號上訴書
資料發生時間2007.10.12
關鍵字新移民女性;家暴殺夫;正當防衛;義憤殺人;心神喪失精神耗弱;家庭暴力防治法
資料取得地點台北
資料取得過程計畫助理收集
論文引用格式〈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上字第920號上訴書〉,[A_0002_0001_0002],收錄於臺灣法實證研究資料庫,法律文件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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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關於台北地院96年度重訴字第38號判決,趙岩冰殺人一案,台北地院檢察署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理由如下:(一)趙岩冰擁有碩士學歷,且聲請保護令時手腳均為輕傷,其與被害人分居不同樓層,中間又曾長期住院,兼且受傷時知報警處理,非逆來順受之人,故非長期家暴受虐婦女;(二)被害人持刀以言語威脅趙岩冰,依最高法院判例,客觀上尚未構成不法侵害,亦無立即危險,應不成立正當防衛;(三)趙岩冰之教育水準較高,但自我情緒卻控制不佳,對於不愉快的婚姻,竟選擇以終結對方性命之方式結束之,原審法院對此殺人行為僅量刑三年,顯有過輕,無異鼓勵被告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