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編號A_0002_0002_001
資料名稱司法院函:釋字第410號解釋
資料發生時間1996.8.21
關鍵字夫妻財產制;男女平等;釋憲
資料取得地點台灣台北
資料取得過程尤美女律師事務所提供
論文引用格式〈司法院函:釋字第410號解釋〉,[A_0002_0002_001],收錄於臺灣法實證研究資料庫,法律文件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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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一條規定……旨在尊重民法親屬編施行前或修正前已存在之法律秩序,以維護法安定之要求,同時對於原已發生之法律秩序認不應仍繼續維持或須變更者,則於該施行法設特別規定,以資調和……惟查民法修正前關於夫妻聯合財產制之規定,於修正後未設特別規定,致使在修正前已發生現尚存在之聯合財產,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由夫繼續享有權利,未能貫徹憲法保障男女平等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