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編號 | A_0002_0003_0004 |
資料名稱 | 鄧如雯家暴殺夫案第二審判決(台灣高等法院83年度上訴字第1970號刑事判決) |
資料發生時間 | 1994.8.4 |
關鍵字 | 家暴殺夫;阻卻責任事由;心神喪失精神耗弱;義憤殺人;正當防衛;家庭暴力防治法 |
資料取得地點 | 台北 |
資料取得過程 | 計畫助理蒐集 |
論文引用格式 | 〈鄧如雯家暴殺夫案第二審判決(台灣高等法院83年度上訴字第1970號刑事判決)〉,[A_0002_0003_0004],收錄於臺灣法實證研究資料庫,法律文件資料庫。 |
描述 | 高等法院就個案事實之認定,從鄧如雯於國三時開始受其夫多次強暴、懷孕生子後結婚,仍長期與其家人受其夫毆打威嚇、其妹二人更遭其夫強暴未遂;於1993年10月27日再次受其夫毆打,當晚迨其深睡後殺害之,並在其夫親友協助下向警方自首。鑑於鄧如雯行兇情狀,顯具殺人故意;否定其夫家證人於訴訟過程中改稱不利於鄧如雯之主張,並就辯護律師之主張予以回應,認係於其夫熟睡時行兇,不構成正當防衛及刑法第273條當場激於義憤殺人之罪責;又,從行兇過程及專家鑑定,認其未達心神喪失程度,鄧如雯罪證至為明確。不過,經鑑定鄧如雯於案發當時屬精神耗弱情形,有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之適用,指正原審誤為無精神耗弱及未將犯罪動機詳加調查審認作為量刑參考等情事,以其長期受其夫毆辱、犯後自首態度良好,惟犯罪手段甚為殘忍,改判處3年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