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編號A_0002_0003_0005
資料名稱鄧如雯家暴殺夫案第一審判決(板橋地方法院82年度重訴字第43號刑事判決)
資料發生時間1994.2.24
關鍵字家暴殺夫;阻卻責任事由;心神喪失精神耗弱;義憤殺人;正當防衛;家庭暴力防治法
資料取得地點台北
資料取得過程計畫助理搜集
論文引用格式〈鄧如雯家暴殺夫案第一審判決(板橋地方法院82年度重訴字第43號刑事判決)〉,[A_0002_0003_0005],收錄於臺灣法實證研究資料庫,法律文件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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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辯護律師認為鄧如雯長期遭受其夫凌辱,殺害丈夫之行為實有不可非難之阻卻責任事由;且實行犯罪行為時已陷於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情形;又,縱有應負罪責,亦應屬刑法第273條1項「當場激於義憤殺人」罪責;況鄧如雯犯罪動機堪可憫恕,應有刑法第59條規定之適用。地方法院以感情不睦、常受其夫毆打威嚇等語帶過家暴事實,著重1993年10月27日案發當日之犯罪事實,認鄧如雯與其家人即便長期受其夫凌辱,仍有訴諸正當法律途徑代替殺人行為解決其困境之可能;行兇過程有明確記憶又邀自首減輕其刑之寬典;迨至遭其夫毆打後兩小時方起意殺害之,不夠成刑法第273條第1項;實施殺人行為之手段兇殘難與所受毆辱情節相比擬等理由,逐一否定辯護律師前開主張,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1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判處鄧如雯5年6個月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