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編號A_0002_0006_0009_0001
資料名稱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養聲第126號裁定
資料發生時間2015.02.11
關鍵字同性伴侶;事實上夫妻;類推適用;民法;兒童及青少年權益保障法;收養;釋字647;子女最佳利益
資料取得地點台北
資料取得過程計畫助理收集
資料建置時間2018.09.06
論文引用格式〈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養聲第126號裁定〉,[A_0002_0006_0009_0001],收錄於臺灣法實證研究資料庫,法律文件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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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此收養認可事件中,收養人甲主張其與同性伴侶丁為事實上夫妻,並主張法院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074條但書第1 款及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法第16條第1 項但書第2 款關於繼親收養規定,從兒童之最佳利益出發,將收養人範圍擴張適用於事實上夫妻,認可本收養認可聲請。受理聲請法院則以下述理由認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1.大法官釋字第647號解釋指出事實上夫妻係指「異性伴侶」;2.台灣目前社會對於同性伴侶收養未成年子女仍有諸多反對意見,如認可本件收養,將使年幼的被收養人置於議題火線,承受外界龐大壓力,對於兒童的身心發展會造成負面影響,顯不符合兒童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