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編號A_0002_0006_0009_0002
資料名稱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聲抗字第31號裁定
資料發生時間2015.10.30
關鍵字同性伴侶;事實上夫妻;法律上夫妻;類推適用;民法;兒童及青少年權益保障法;收養;釋字第647號;子女最佳利益
資料取得地點台北
資料取得過程計畫助理收集
資料建置時間2018.09.06
論文引用格式〈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聲抗字第31號裁定〉,[A_0002_0006_0009_0002],收錄於臺灣法實證研究資料庫,法律文件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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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本件抗告人以下述理由對法院提出抗告:1.基於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及憲法上之平等原則,事實上夫妻不應僅限於異性伴侶而將同性伴侶排斥在外;原裁定所引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47 號解釋理由書,亦無從得出同性伴侶並非事實上夫妻之結論。2. 依財團法人兒童福利聯盟所出具之評估報告,可資證明抗告人收養子女甲○○及乙○○,符合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 法院則以:1.「事實上夫妻」與「法律上夫妻」,在發生身分關係變動之婚姻效果,仍有一定差距,不得類推適用民法1074條第 1 項但書第1 款針對「法律上夫妻」收養之規定。2.本件抗告人與被收養人之母丙同為女性,如認可收養,將停止被收養人與生母之權利義務關係,抗告人則成為被收養人之養母,然丙並無不適任被收養人法定代理人之情事,故若認可本件收養而終止丙與被收養人之權利義務,不符合子女之最佳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