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編號 | A_0002_0006_0009_0005 |
資料名稱 |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簡抗字第95號民事裁定 |
資料發生時間 | 2018.04.11 |
關鍵字 | 民法;婚姻;釋字748;同性伴侶;收養;類推適用;兒少福利法 |
資料取得地點 | 台北 |
資料取得過程 | 計畫助理收集 |
資料建置時間 | 2018.09.06 |
論文引用格式 |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簡抗字第95號民事裁定〉,[A_0002_0006_0009_0005],收錄於臺灣法實證研究資料庫,法律文件資料庫。 |
描述 | 本件最高法院以下述理由駁回再抗告:1.雖然司法院大法官於106年 5月24日作成釋字第748號解釋,謂民法親屬編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違反憲法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人民平等權之意旨;因有關機關迄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訂定,故就同性伴侶能否收養對方之子女,尚欠缺類推適用之基礎。2.民法第1074條但書第 1款及兒少福利法第16 條第 1項但書規定之法律上夫妻一方收養他方子女之規定,與同性伴侶間收養對方子女之性質,性質上不類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