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編號A_0003_0001_0003
資料名稱75年上重二訴字第30號(台灣高等法院)
資料發生時間1986.6.30
關鍵字湯英伸;連續殺人;求職陷阱;勞資糾紛
資料取得地點台北地檢署
資料取得過程向檢察機關申請
資料建置時間2010.12.20
論文引用格式〈75年上重二訴字第30號(台灣高等法院)〉,[A_0003_0001_0003],收錄於臺灣法實證研究資料庫,法律文件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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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高等法院認為:一、被告於投案前員警已依現場調查結果知兇手為被告,被告出面投案不符自首之要件;二、被告於酒後自行返店,提出辭職一事,且犯後猶知洗 去血跡並更換衣服,找回身分證並整理行李,至親戚家躲藏,其精神狀態並無異常,無鑑定精神狀態之必要;三、被害人之父與妹供稱被告係劫財殺人,惟其二人並 未與被害人同居,案發時均不在場,亦無法提出相當證據,故劫財殺人云云,僅係其主觀臆測,不得採為證據;四、被告行為不檢、違反校規,被處分休學,又洗衣 店老闆待其不錯,僅因洗衣工作需在夜間,被告不肯吃苦,工作八天即欲離去,自非一般雇主所能接受,索回身分證亦不必急於一時,因此細故而殺三人,雖其尚未 成年,惡性重大已無以復加,應依法懲以死刑;五、竊盜部分處有期徒刑六月,定應執行刑死刑並褫奪公權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