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編號 | A_0003_0001_0006 |
資料名稱 | 76年刑三庭台上2533號(最高法院) |
資料發生時間 | 1987.5.9 |
關鍵字 | 湯英伸;連續殺人;求職陷阱;勞資糾紛 |
資料取得地點 | 台北地檢署 |
資料取得過程 | 向檢察機關申請 |
資料建置時間 | 2010.12.20 |
論文引用格式 | 〈76年刑三庭台上2533號(最高法院)〉,[A_0003_0001_0006],收錄於臺灣法實證研究資料庫,法律文件資料庫。 |
描述 | 最高法院認為:一、依犯罪情況,被告殺人之犯意及行為並無疑義;二、被告酒後尚能自行返居,就寢約兩小時始被叫醒,縱返店時仍有酒意亦已清醒,況殺人後 猶知洗去血跡、更換衣物、整理行李、從容離去,逕至親戚處躲藏,其行為時精神狀態並未異常,僅屬不安全感、自卑心及衝動性顯著之人格違常傾向者,當有刑責 能力,無再鑑定之必要;三、被告於警知兇手為何人後方投案,不符自首要件;四、被告行為不檢、違反校規,被處分休學,又洗衣店老闆待其不錯,僅因洗衣工作 需在夜間,被告不肯吃苦,工作八天即欲離去,自非一般雇主所能接受,索回身分證亦不必急於一時,因此細故而殺三人,雖其尚未成年,但心狠手辣、泯滅天良, 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罪無可逭,應使與社會永久隔離,量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