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編號 | A_0003_0002_0003_0012 |
資料名稱 | 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4號) |
資料發生時間 | 2007.4.18 |
關鍵字 | 森林法;司馬庫斯;刑事;判決 |
資料取得地點 | 台北 |
資料取得過程 | 詹順貴律師提供 |
論文引用格式 | 〈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4號)〉,[A_0003_0002_0003_0012],收錄於臺灣法實證研究資料庫,法律文件資料庫。 |
描述 | 新竹地方法院判決被告三人有期徒刑六個月併科罰金十六萬元。法院認為該櫸木並非無主物,而被告也有所認知(因為有噴上紅漆),此外法院尚認為被告等人雖無受過高等教育,但對於他人之動產不能占為己有之規範應有所認識,自不得免除其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