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編號A_0003_0002_0003_0012
資料名稱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4號)
資料發生時間2007.4.18
關鍵字森林法;司馬庫斯;刑事;判決
資料取得地點台北
資料取得過程詹順貴律師提供
論文引用格式〈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4號)〉,[A_0003_0002_0003_0012],收錄於臺灣法實證研究資料庫,法律文件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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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新竹地方法院判決被告三人有期徒刑六個月併科罰金十六萬元。法院認為該櫸木並非無主物,而被告也有所認知(因為有噴上紅漆),此外法院尚認為被告等人雖無受過高等教育,但對於他人之動產不能占為己有之規範應有所認識,自不得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