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編號 | A_0003_0002_0004_0011 |
資料名稱 |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上訴字第2092號) |
關鍵字 | 司馬庫斯;森林法;刑事;高等法院;判決 |
資料取得地點 | 台北 |
資料取得過程 | 詹順貴律師提供 |
論文引用格式 |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上訴字第2092號)〉,[A_0003_0002_0004_0011],收錄於臺灣法實證研究資料庫,法律文件資料庫。 |
描述 | 判決結果為原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刑三月,併科罰金七萬九千四百八十八元。法院認為根據專家證人之說法,原住民依部落習俗生活,就算知道會觸法還是會進行自然物之採摘,足見其知悉其行為之違法性。再者,法官認為森林法第15條第4項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原住民採取雜草、枯枝、落葉等,而本案所採取之櫸木為高經濟價值之枝幹,與森林法之規範行為樣態不同,自不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