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編號A_0003_0002_0004_0011
資料名稱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上訴字第2092號)
關鍵字司馬庫斯;森林法;刑事;高等法院;判決
資料取得地點台北
資料取得過程詹順貴律師提供
論文引用格式〈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上訴字第2092號)〉,[A_0003_0002_0004_0011],收錄於臺灣法實證研究資料庫,法律文件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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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判決結果為原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刑三月,併科罰金七萬九千四百八十八元。法院認為根據專家證人之說法,原住民依部落習俗生活,就算知道會觸法還是會進行自然物之採摘,足見其知悉其行為之違法性。再者,法官認為森林法第15條第4項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原住民採取雜草、枯枝、落葉等,而本案所採取之櫸木為高經濟價值之枝幹,與森林法之規範行為樣態不同,自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