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編號A_0003_0003_0003
資料名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06年度原訴字第2號
資料發生時間2017.06.15
關鍵字原住民身分;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母姓;傳統名字;姓氏綁身分;血統主義;認同主義;平等權;種族歧視
資料取得地點台北
資料取得過程計畫主持人取得
資料建置時間2020.12.30
論文引用格式〈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06年度原訴字第2號〉,[A_0003_0003_0003],收錄於臺灣法實證研究資料庫,法律文件資料庫。
描述原告不服臺北市政府府訴字第10600024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原告雖主張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規定顯然係由國家政府自行創設之限制,使原住民母親生不出原住民子女,違反婦女基於憲法第7條男女平等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甚至以漢族姓氏觀凌駕原住民傳統及自我認同觀點,亦有種族歧視之虞,應不予適用。但法院認為,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施行之法律,法院並無拒絕適用的權力,因此必須適用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蓋原住民身分之取得,應著重血統或文化,乃立法者之價值判斷。且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已就男女平權精神、各原住民族間文化差異、漢族文化、法律安定性而為價值衡量,難謂違反男女平等權或有種族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