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編號A_0003_0003_0004
資料名稱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106年度判字第752號
資料發生時間2017.12.28
關鍵字原住民身分;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母姓;傳統名字;姓氏綁身分;血統主義;認同主義;平等權;種族歧視
資料取得地點台北
資料取得過程計畫主持人取得
資料建置時間2020.12.30
論文引用格式〈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106年度判字第752號〉,[A_0003_0003_0004],收錄於臺灣法實證研究資料庫,法律文件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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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最高法院駁回上訴人之上訴,認為: (一)上訴人為原住民與非原住民所生之子女,因上訴人未改從具原住民身分之母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依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否准上訴人申請並無不合。 (二)原住民身分法立法係採血統主義輔以認同主義。上訴人無非係重述業於原審主張而為原判決不宇採取之理由,泛言原判決違背法令,均不足取。 (三)原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誤,其所適用之法規與該案應適用之法規並無違背,與解釋、判例亦無牴觸,並無所謂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等違背法令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