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編號A_0004_0001_0001_004
資料名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七十九年度訴更(五)字第二十七號民事判決
資料發生時間1990.11.19
關鍵字食品衛生;食品安全;米糠油;多氯聯苯;油症;中毒;侵權;損害賠償
資料取得地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資料取得過程計畫助理收集
論文引用格式〈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七十九年度訴更(五)字第二十七號民事判決〉,[A_0004_0001_0001_004],收錄於臺灣法實證研究資料庫,法律文件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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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原告賴○○等人主張被告豐香油行老闆劉○○明知其所販售之米糠油有毒,仍詐稱為沙拉油或花生油,致原告誤以為真購買食用中毒,引起不明之皮膚病,應負損害賠償之則並賠償原告等人精神慰藉金。被告劉○○則辯稱其未參與食油製造,僅係間接販賣者,並不知米糠油中有毒,且其全家亦食用米糠油中毒,亦未受衛生機關或用戶告知油中有毒。高等法院判決後,賴○○等人不服所定之賠償金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第五次發回更審後,高等法院判決賴○○等人之訴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