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編號A_0004_0002_0001
資料名稱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30號判決
資料發生時間2010.1.22
關鍵字中科三期;環境影響評估法
資料取得地點台北
資料取得過程計畫助理收集
論文引用格式〈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30號判決〉,[A_0004_0002_0001],收錄於臺灣法實證研究資料庫,法律文件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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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關於不確定法律概念,行政法院以審查為原則,但涉及高度專業性之判斷,則承認行政機關有判斷餘地,僅於行政機關之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 違法情事時,得與撤銷或變更。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8條規定,僅需審查結果認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即應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而非必須開發案對 於環境有重大影響「時」,始足當之。本案專案小組周晉澄委員曾多次提出健康風險疑問,要求應再補充相關資料,惟開發單位所提資料並不完整,可見本案係基於 不充足之資訊作成「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之結論,應認構成行政機關之判斷,係「出於錯誤之事實認定或不完全之資訊」之違法,原判決將訴願決定與原處分 均撤銷,於法並無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