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編號A_0005_0002_0002_0001_0007
資料名稱台北捷運公司北捷人字第09131241500號函
資料發生時間2002.7.29
關鍵字工作權案件;愛滋;工作權;台北捷運公司;體檢;就業歧視;媒體聲援
資料取得地點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
資料取得過程計畫助理收集
備註台北捷運公司主張之大眾捷運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行車安全、修建養護、車輛機具檢修、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及附屬事業經營管理辦法,由營運之地方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而台北市大眾捷運系統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第八條規定,有法定傳染病者為體檢不合格。
論文引用格式〈台北捷運公司北捷人字第09131241500號函〉,[A_0005_0002_0002_0001_0007],收錄於臺灣法實證研究資料庫,法律文件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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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台北捷運公司主張由於愛滋病是法定傳染病,而大眾捷運法中規定司機員須體檢,故為保障乘客安全,無法進用愛滋病感染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