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編號 | A_0005_0002_0002_0001_0008 |
資料名稱 | 權促會愛字第911022號函 |
資料發生時間 | 2002.10.22 |
關鍵字 | 工作權案件;愛滋;工作權;台北捷運公司;體檢;就業歧視;媒體聲援 |
資料取得地點 | 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 |
資料取得過程 | 計畫助理收集 |
備註 | 當時之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現「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第六條之一: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拒絕其就學、就醫、就業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 |
論文引用格式 | 〈權促會愛字第911022號函〉,[A_0005_0002_0002_0001_0008],收錄於臺灣法實證研究資料庫,法律文件資料庫。 |
描述 | 權促會對於台北捷運公司依法不進用愛滋感染者的主張,要求勞委會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