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編號A_0005_0002_0002_0001_0008
資料名稱權促會愛字第911022號函
資料發生時間2002.10.22
關鍵字工作權案件;愛滋;工作權;台北捷運公司;體檢;就業歧視;媒體聲援
資料取得地點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
資料取得過程計畫助理收集
備註當時之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現「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第六條之一: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拒絕其就學、就醫、就業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
論文引用格式〈權促會愛字第911022號函〉,[A_0005_0002_0002_0001_0008],收錄於臺灣法實證研究資料庫,法律文件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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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權促會對於台北捷運公司依法不進用愛滋感染者的主張,要求勞委會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