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編號A_0005_0002_0002_0001_0013
資料名稱中國時報:愛滋患者遭捷運公司拒雇 鄭村棋:初判屬就業歧視;民生報:捷運公司:司機員需和旅客互動 不希望成疫病散佈源
資料發生時間2002.10.31
關鍵字工作權案件;愛滋;工作權;台北捷運公司;體檢;就業歧視;媒體聲援
資料取得地點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
資料取得過程計畫助理收集
備註當時之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現「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第六條之一: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拒絕其就學、就醫、就業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當時之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性別、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而後於2007年增列: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論文引用格式〈中國時報:愛滋患者遭捷運公司拒雇 鄭村棋:初判屬就業歧視;民生報:捷運公司:司機員需和旅客互動 不希望成疫病散佈源〉,[A_0005_0002_0002_0001_0013],收錄於臺灣法實證研究資料庫,法律文件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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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台北市勞工局指出拒絕愛滋患者就職是就職歧視;捷運公司堅持是要避免散佈疾病給乘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