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編號A_0005_0002_0002_0001_0016
資料名稱台北市勞工局2002.11.1會議記錄
資料發生時間2002.11.1
關鍵字工作權案件;愛滋;工作權;台北捷運公司;體檢;就業歧視;媒體聲援
資料取得地點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
資料取得過程計畫助理收集
備註台北捷運公司主張之大眾捷運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行車安全、修建養護、車輛機具檢修、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及附屬事業經營管理辦法,由營運之地方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而台北市大眾捷運系統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第八條規定,有法定傳染病者為體檢不合格。當時之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現「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第六條之一: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拒絕其就學、就醫、就業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
論文引用格式〈台北市勞工局2002.11.1會議記錄〉,[A_0005_0002_0002_0001_0016],收錄於臺灣法實證研究資料庫,法律文件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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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台北市勞工局召開會議討論台北捷運公司拒聘愛滋病患案,決議認為司機員傳染愛滋機率既小,台北捷運公司已過度侵害工作權,違反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要求修訂相關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