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編號A_0008_0001_0001_0003
資料名稱最高行政法院判決104年度判字第447號
資料發生時間2015.08.06
關鍵字華光社區;最高行政法院;社會行政事件;兩公約;適當居住權;行政處分;課予義務訴訟
資料取得地點台北市
資料取得過程網路取得
資料建置時間2015.10.01
論文引用格式〈最高行政法院判決104年度判字第447號〉,[A_0008_0001_0001_0003],收錄於臺灣法實證研究資料庫,法律文件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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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本案由原華光社區之居民上訴,請求被上訴人提供適當安置措施、賠償或補償因受不當強制拆遷之損害及所失利益、被追討之不當得利、利息及訴訟費用等財產上損害。被上訴人分別以102年12月10日北所總字第10200131890號函、102年12月23日北所總字第10200138160號函及102年12月23日北所總字第10200138150號函,復知上訴人已協請社會福利機構救助或提供中繼國宅等暫為安置,判決之不當得利(給付相當租金),被上訴人執行時已酌留生活必需之金錢,陳情事項與經社文公約保障之合法權益無涉等情。上訴人不服,提起訴願,遭訴願決定不受理,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人不服,遂提起本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