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編號A_0008_0001_0002_0006
資料名稱【強拆華光】反反蒐證搶相機 警執法⼿手段惹議
資料發生時間2013.03.29
關鍵字華光社區;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新聞;反反蒐證;警察職權行使法
資料取得地點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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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建置時間2015.08.23
論文引用格式〈【強拆華光】反反蒐證搶相機 警執法⼿手段惹議〉,[A_0008_0001_0002_0006],收錄於臺灣法實證研究資料庫,法律文件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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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法務部在日前(3/27)強拆華光社區2⼾戶違佔戶,過程中卻有執法員警企圖制止、驅趕記者,阻礙拍攝,甚至有抗爭⺠眾在屋內試圖「反蒐證」時,遭員警搶走攝影設備,引發⺠眾質疑。 法務部檢察司檢察官蔡偉逸表示,依照法務部上次的解釋令,強拆屬「公開」 場合,任何⼈都可共⾒共聞,除⾮民眾對警察有強暴脅迫⾏為,否則員警都不可侵害⺠眾權益,不應妨礙⺠眾反蒐證。蔡偉逸表⽰,之前有立委要求法務部檢討「公開」、「⾮公開」蒐證標準,如果現在有民眾針對華光強拆一事反應,「這可能也會變成檢討範圍」。 律師賴中強表⽰,法務部既然針對「⺠眾反蒐證」一事重新解釋,說⺠眾可在公開場合對警察反蒐證,「所以這案例在拆遷現場,警察制⽌民眾反蒐證,還搶相機,顯然是不對的,法務部解釋令,連現場員警也不遵守。」他補充,雖然現在所謂「室內空間」是否為公開場合仍有模糊空間,但這是法務部刻意避而不談,今天警察進⺠眾家裡拆屋,民眾就有正當理由反蒐證。 而台灣新聞攝影研究會發布新聞稿指出,⽂林苑、華光社區都是社會矚⺫案件,攝影記者基於職責前往採訪,警方應尊重採訪權,不應以粗暴方式對待,否則就是⼤開⺠主倒車,也抹煞⺠眾知的權利。台灣新聞記者協會則指出,民眾知的權利為最基本⺠主價值,政府應公開資訊,任何阻擋及妨害新聞⾃由的作為,都不容許在台灣存在。警⽅應對此說明、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