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編號A_0008_0001_0002_0013
資料名稱【華光社區居住權論壇】居住權在司法上的可能性
資料發生時間2014.12.26
關鍵字華光社區;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評論;兩公約;華光社區居住權論壇;適足居住權
資料取得地點台北市
資料取得過程網路搜尋
資料建置時間2015.08.20
論文引用格式〈【華光社區居住權論壇】居住權在司法上的可能性〉,[A_0008_0001_0002_0013],收錄於臺灣法實證研究資料庫,法律文件資料庫。
描述居住權主要有兩個根據的法源,一個是憲法第十條,另一個是「兩公約」之⼀的《經濟、社會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一條規定締約國必須採取適當步驟,確保適當的居住權。 本文作者將重點擺在兩公約,由居住權的主要概念、法律保障談起,進而衍伸到當在進行強制驅逐時(當然是極端例外的情況才被允許),應先進行磋商、通知、 安置、 賠償等一系列程序。 論者亦援引了南非伊麗莎白港市及Grootboom的判例作為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