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編號B_0001_0006_0003_0015
資料名稱台電騎樓電表箱K人
資料發生時間2008.7.1
關鍵字公共設施 國家賠償
資料取得地點宿舍
資料取得過程計畫助理收集
備註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版面:B3 社會新聞 依85年台上字第2776號判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所定之國家賠償責任,係採無過失主義,即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並因此欠缺致人民受有損害為其構成要件,非以管理或設置機關有過失為必要。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國家賠償法第3 條第 1 項固定有明文。依實務見解,所謂公共設施之設置有欠缺,係指公共設施建造之初,即存有瑕疵而言;管理有欠缺者,係指公共設施建造後未妥善保管,怠為修護致該物發生瑕疵而言。又人民依上開規定請求國家賠償時,尚須人民之生命、身體或財產所受之損害,與公有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之欠缺,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足當之。亦即,國賠責任與一般侵權行為責任之成立,都必須具備有責原因事實、損害、因果關係三個要素。本案,騎樓電表箱的設置高度及體積,應屬公共設施設置之欠缺,為有責原因事實。陳先生頭部受傷,受有損害,兩者有相當因果關係,因此若陳姓男子提告,台電可能需付國賠責任。
論文引用格式〈台電騎樓電表箱K人〉,[B_0001_0006_0003_0015],收錄於臺灣法實證研究資料庫,法律文件資料庫。
描述陳姓男子行走到花蓮市中正路、公正街附近的人行騎樓時頭部撞擊包覆電錶之鐵箱尖銳處台電事後向備後人鬥茜並同意協助用戶將舊型電錶換裝新式的小型電錶並重新設計外部鐵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