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編號B_0002_0006_0001
資料名稱藥師執業執照
資料發生時間2008.5.8
關鍵字執業執照;藥師法
資料取得地點臺北
資料取得過程計畫助理收集
備註藥師法第七條:藥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藥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第一項申請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執業執照發給、換發、補發與前項執業執照更新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藥師接受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論文引用格式〈藥師執業執照〉,[B_0002_0006_0001],收錄於臺灣法實證研究資料庫,法律文件資料庫。
描述藥師姓名、現在職業場所、執照字號、證書字號、發照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