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編號 | B_0002_0006_0001 |
資料名稱 | 藥師執業執照 |
資料發生時間 | 2008.5.8 |
關鍵字 | 執業執照;藥師法 |
資料取得地點 | 臺北 |
資料取得過程 | 計畫助理收集 |
備註 | 藥師法第七條:藥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藥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第一項申請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執業執照發給、換發、補發與前項執業執照更新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藥師接受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論文引用格式 | 〈藥師執業執照〉,[B_0002_0006_0001],收錄於臺灣法實證研究資料庫,法律文件資料庫。 |
描述 | 藥師姓名、現在職業場所、執照字號、證書字號、發照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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