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編號 | B_0002_0010_0004_0016 |
資料名稱 | 罵人愛犬「死殘廢」 網友挨告 同是愛狗族 不滿留言欺負殘障狗女兒 告他加重誹謗 他:又沒指名道姓 |
資料發生時間 | 2005.6.15 |
關鍵字 | 妨害名譽;誹謗;網路;狗 |
資料取得地點 | 國圖 |
資料取得過程 | 計畫助理收集 |
備註 | 資料來源:聯合報 版面:A10 話題 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
論文引用格式 | 〈罵人愛犬「死殘廢」 網友挨告 同是愛狗族 不滿留言欺負殘障狗女兒 告他加重誹謗 他:又沒指名道姓〉,[B_0002_0010_0004_0016],收錄於臺灣法實證研究資料庫,法律文件資料庫。 |
描述 | 曾患憂鬱症的愛狗族「kobe媽」,收養差點快被安樂死的殘障臘腸狗「拉麵」,卻遭范性狗友在網站留言「不能生子的神經病、收養死殘廢」等字眼,「kobe媽」為幫狗女兒討公道,狀告范姓網友加重誹謗。然而律師強調,由於我國並無保障「狗身安全」法令,「kobe媽」只能針對「人身攻擊」部分,控告對方誹謗,但「kobe媽」強調,她一定要讓愛犬死得瞑目,將要求被告得到愛犬「拉麵」的靈骨塔前致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