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編號B_0002_0011_0004_0011
資料名稱歌林公司 嚴正聲明
資料發生時間2008.8.4
關鍵字聲明啟事;交易安全;內線交易;新聞報導自由
資料取得地點自家
資料取得過程計畫助理收集
備註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版面:C1 內線交易相關法規,證券交易法第157-1條:下列各款之人,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未公開或公開後十二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買入或賣出:一、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二、持有該公司之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三、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四、喪失前三款身分後,未滿六個月者。五、從前四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罰則。 ※附件1:歌林公司聲明中所指責之2008.8.2經濟日報張宏業記者對歌林公司之報導。
論文引用格式〈歌林公司 嚴正聲明〉,[B_0002_0011_0004_0011],收錄於臺灣法實證研究資料庫,法律文件資料庫。
描述歌林公司澄清:針對財務危機正與債權銀行協商中,駁斥記者不實報導,表達保留法律追訴權,籲請投資人理性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