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編號 | C_0008_0002_0003 |
資料名稱 | 1995.11.30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
資料發生時間 | 1995.11.30 |
關鍵字 | 同居義務;婚姻住所指定權;八十四年家上字第238號 |
資料取得地點 | 尤律師事務所 |
資料取得過程 | 計畫助理取得 |
論文引用格式 | 〈1995.11.30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C_0008_0002_0003],收錄於臺灣法實證研究資料庫,法律文件資料庫。 |
描述 | 陳麗鳳上訴高等法院,以被上訴人蘇水鋓有毆打小孩與性虐待情事,不願返回被上訴人住所居住。根據民法第一千零一條、一千零二條,妻以夫所指定之住所為住所,以及並非不堪同居之虐待,以及未支付生活費用不構成拒絕履行同居義務為理由,認為不履行同居義務並非正當。同時以上訴人購屋,被上訴人因國人安土重建之民族性,依照民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認為上訴人不得主張兩造需於新購之台北住屋。至於教養問題,在未進行調解前難以協調,不得因未調解而拒絕履行同居義務。此判決認為,據上述理由,男女平等權益已充分兼顧,無違憲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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