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編號 | A_0009_0006_0001_0004 |
資料名稱 | 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267號民事判決 |
資料發生時間 | 2018.08.16 |
關鍵字 | RCA工殤; 侵權; 損害賠償; 慰撫金; 工傷; 健康; 訴訟 |
資料取得地點 |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
資料取得過程 | 計畫助理收集 |
資料建置時間 | 2020.04 |
論文引用格式 | 〈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267號民事判決 〉,[A_0009_0006_0001_0004],收錄於臺灣法實證研究資料庫,法律文件資料庫。 |
描述 | 2018年最高法院對RCA關懷協會第一波提起訴訟會員作出第三審判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最高法院判決理由認為:「健康有無受侵害,應依醫學予以客觀判斷」導出未罹癌或有特定外顯病徵的C類選定當事人「其健康究竟受有何種損害︖」的質疑,並認原審未具體審認說明所謂「微觀」損害為何,進而廢棄原審此部分裁判,發回高院更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