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編號A_0009_0006_0001_0004
資料名稱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267號民事判決
資料發生時間2018.08.16
關鍵字RCA工殤; 侵權; 損害賠償; 慰撫金; 工傷; 健康; 訴訟
資料取得地點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資料取得過程計畫助理收集
資料建置時間2020.04
論文引用格式〈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267號民事判決 〉,[A_0009_0006_0001_0004],收錄於臺灣法實證研究資料庫,法律文件資料庫。
描述2018年最高法院對RCA關懷協會第一波提起訴訟會員作出第三審判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最高法院判決理由認為:「健康有無受侵害,應依醫學予以客觀判斷」導出未罹癌或有特定外顯病徵的C類選定當事人「其健康究竟受有何種損害︖」的質疑,並認原審未具體審認說明所謂「微觀」損害為何,進而廢棄原審此部分裁判,發回高院更審。